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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可自主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审批、转化所获收益中不少于70%的比例可用于奖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作为北京推进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先行先试政策之一,"京校十条"于2014年正式发布。我们可以看到,每条政策都落脚在打破高校科研人员的束缚、释放他们的创新活力。“京校十条”将分为上下两期为大家解读,下周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京校十条主要内容
一、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改革
二、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方式改革
三、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
四、加大对高等学校产学研用合作的经费支持力度
五、支持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资源
六、支持高等学校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七、支持高等学校搭建国际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
八、鼓励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
九、鼓励在高等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
十、制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创业支持办法
今天先为大家带来前五条的解读
快来看看吧!
一、《北京市属高等学校“2011计划”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总体目标
加快高校发展机制体制改革,探索协同创新新模式,推进各方创新力量整合,培育组建一批“协同创新中心”,整体提升市属高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提高支撑、服务北京和国家发展与建设的能力。
重要任务
以国家和北京重大需求为牵引,以机制体制改革为核心,以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为载体,以创新资源和要素的有效汇聚为保障,提升高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力争在突破科学前沿、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方面有所作为。
实施原则
坚持“统筹部署、分层实施,特色发展、择优支持,广泛聚集、多元投入”的原则。
实施范围
以市属高校为实施主体,积极吸纳央属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创新力量参与。
培育组建
该部分对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组建提出了具体的基本要求和申报条件,明确了培育组建程序、运行管理机制和评估评价方式。
实施周期
四年为一个周期。
组织管理
(1)成立了“2011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负责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2)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重大政策、总体规划、中心遴选、管理实施等提供咨询。
保障措施
(1)政策支持。在人员聘用与评价制度、促进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赋予中心改革的相对自主权;在研究生招生、优秀人才计划、公派出国学习和交流等相关资源配置方面,给予中心重点和倾斜支持;在重大项目选题上,结合中心建设有所侧重,在组织申报国家相关科技、文化、人才以及行业重点任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中心优先支持。
(2)设立专项资金,对经批准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给予经费支持。
补充说明
“协同创新中心”鼓励高校开展协同创新,解决重大需求。在工作推进中,也需要政府有关委办局间的协同创新,突破现有的一些机制体制障碍,以增强和扩大高校、中心改革的自主权,形成综合改革的“特区”。
二、《关于支持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和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要求科技人员须以现金方式出资、持有企业股权;高等学校是指北京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类是高校教师作为天使投资人投资学生创办的企业,要求学生是北京地区高校中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学生或毕业两年之内的毕业生,且该学生必须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不低于30%,高校教师必须是企业的天使投资人,持有公司股权不超过30%,且在公司成立一年内所持股权不转让或退出。
两类企业是2014年12月15日以后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成立的。(2016年)
科技成果是指由高等学校依法持有的,经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中药品种,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专有技术,各类创意设计作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科技人员是指参与科技成果研发的高等学校的教师。
企业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具有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知识产权明晰。
高等学校科技人员的现金出资或高等学校教师对学生创业企业的现金出资已实际到位,所形成的股权尚未退出。
企业尚未获得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
证明材料
高校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
● 学校出具的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的证明● 高校科技人员的身份证原件(阅后退回)、复印件
● 学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高校科技人员在职证明材料●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阅后退回)、复印件
● 工商局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开户银行出具的高校科技人员实缴资金证明
●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高校教师投资的学生创办科技企业:
● 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阅后退回)、复印件和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生证)
● 高校教师的身份证原件(阅后退回)、复印件
● 学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高校教师在职证明材料
●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阅后退回)、复印件
● 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开户银行出具的高校教师实缴资金证明
●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资格审核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社会组织联合会作为报名受理单位,由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登记、初步审核,汇总后统一向中关村管委会创业服务处报送。 创业服务处将组织知名企业家、投资人共同对申报项目及创办人资格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议确定支持单位。
证明人和推荐机构
两类企业必须由中关村范围内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产业技术研究院、科学城建设单位、留学生创业园、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加速器或特色产业孵化平台等机构推荐,并填写推荐意见。
高校教师投资的学生创办科技企业,学生创业的行为必须由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的在职教师或企业高管以上人员填写证明意见。
支持额度及方式
● 高校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按照不超过科技人员现金出资额度的20%(含)给予资金支持。
● 高校教师投资学生创办的科技企业,按照不超过教师现金出资额度的50%(含)给予资金支持。
● 每家企业获得专项资助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并只能享受一次资金支持。
● 同一个高校科技人员、学生创办的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的,只支持一家企业。
● 中关村管委会在官网(www.zgc.gov.cn)上对拟进行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周;期满后,对确认无异议的,将在签订合同后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申报后的管理与服务
● 专项资金支持主要用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和赞助、捐赠等支出。
● 企业申报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于发现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有权收回已拨付资金,在官网(www.zgc.gov.cn)对违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
● 中关村管委会分别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的高校学生、投资学生创业的高校教师、创办企业的高校科技人员纳入中关村学生创业人才库、中关村高校教师天使投资人才库、中关村高校科技人员创业人才库,定期组织召开交流会,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建立沟通机制。
三、《北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实施范围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从事科技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人员。
岗位职责
科技成果转化岗位是指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内专门设立的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为主要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职责主要是科技人员进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开发与技术整合,并将科研成果进行推广、转化,与企业进行产业化合作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聘用条件
具有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要求的科技研发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具备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
结构比例
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结合教学研究、科研队伍现状和实际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岗位内设置一定比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用于聘用科技人员进行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岗位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科技成果转化岗科技人员的高级职称评聘指标单独设立,不占单位核定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职称评聘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指标。在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以参加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内部的职称评聘。对于符合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申报条件,且科技成果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区内转化者,可参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对于符合副高级以下级别职称申报条件者,可参评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
聘用程序
凡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上,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聘用条件的科技人员,按照个人申请、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等程序进行聘用。
聘用期限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任务需要,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岗聘用期限。科技成果转化岗聘用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因工作需要,业绩突出,可以续聘。
考核管理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的科技人员实行岗位考核、动态管理。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根据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岗位要求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对考核不合格者,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进行岗位调整。
四、《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创新点和突破点
1.关于高校自主审批制度方面
突破了现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对审批权限的规定,赋予高等学校自主处置权。明确高等学校可自主对科技成果的合作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进行审批。
2.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方面
“办法”规定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事项采取报告制度,不再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3.关于科技转化收入奖励个人的比例方面
“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将其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其中对个人奖励的比例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不低于20%的奖励比例。
4.关于科技转化收入留归高校方面
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办法”明确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入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由高等学校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此项内容对当前预算管理政策进行了突破,最大限度的赋予了高等学校对科技成果收入分配的自主权。
5.关于工资总额管理方面
为避免单位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挤占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影响落实奖励制度的积极性,“办法”对现行高等学校工资管理政策进行了突破,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入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可一次性计入当年高等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在工资总额基数之外单列。
五、《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租赁费、使用费 出资入股试点工作》政策解读
试点范围
大型仪器设备租赁费、使用费出资入股的试点范围是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和北京市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各高校和企业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自愿参加。
企业是指注册登记在北京市,主要从事科技产品(包括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利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及提供科学研究、技术咨询、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各类科技服务的公司制经济实体。
试点内容
(1)高校大型仪器设备租赁费、使用费出资入股是指在满足高校正常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高校向企业提供大型仪器设备的租赁、使用服务,可与企业协议约定将企业应向高校支付的租赁费、使用费折算为股权(符合相关发行条件的企业,可采取向高校发行可转换债券或优先股的方式),作为高校向企业的投资。
(2)大型仪器设备是指高校拥有所有权的以下仪器设备:
A.单价在40万元(含)人民币(下同)以上的仪器设备。
B.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C.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等有关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3)高校和企业应按照公平市场价格,协商决定高校以大型仪器设备租赁费、使用费出资的具体额度。
(4)高校和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5)高校所持股权的退出按照国家、北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6)高校持有股权和股权退出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高校,纳入高校预算,专项支持高校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相关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相应劳务支出等,但不得与公用经费重复列支。
(7)高校大型仪器设备租赁费、使用费出资入股所形成股权在退出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高校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入,或者取得的收入不足股权出资额度的,确认为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8)对于已按照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进口税收的大型仪器设备,在解除海关监管后,高校和企业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租赁费、使用费出资入股。
试点工作流程
(1)试点方案的制订
(2)试点方案备案
(3)试点方案实施
(4)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近期,中关村管委会结合最新政策法规出台情况,对中关村系列先行先试政策进行了重新编辑整理,印制了第三版 《中关村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汇编》。想获得最新版政策汇编的朋友,可凭借将本条微信分享到微信朋友圈的截图,到中关村管委会(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C座5层)免费领取。后续我们也将通过中关村各分园管委会,向大家免费提供最新政策汇编。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创新创业中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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