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创新资源需要深度激活
【核心提示】当前,面对经济发展阶段性特点,我们提出了众多思路。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创新作为这一改革的重要动力,颇受瞩目。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3年考察湖南时就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要突破瓶颈、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创新,关键是要靠科技力量。”其后,他在多个场合反复论述创新的重要意义,近日在黑龙江考察时更是强调:“要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强化创新链和产业链、创新链和服务链、创新链和资金链对接,把振兴发展的基点放在创新上”。那么,就具体落实而言,我们有什么好的方法来促进创新呢?
当前,面对经济发展阶段性特点,我们提出了众多思路。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创新作为这一改革的重要动力,颇受瞩目。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3年考察湖南时就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要突破瓶颈、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创新,关键是要靠科技力量。”其后,他在多个场合反复论述创新的重要意义,近日在黑龙江考察时更是强调:“要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强化创新链和产业链、创新链和服务链、创新链和资金链对接,把振兴发展的基点放在创新上”。那么,就具体落实而言,我们有什么好的方法来促进创新呢?
经过30多年持续发展的积累,中国的创新事业具备了相对优良的基础,我国有大量高校、科研院所;有数以百万计的各类科研人才;有完整的工业研发、制造体系;有较为丰富的国际交流、合作经验;有相对充裕的资金保障;培育了几代企业家、高级管理人才和一批国际创新型企业。这些都是巨大的资源,其中蕴含着巨大机遇,应该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对其进行再次整合、再次激活。
就具体落实层面而言,涉及以下几点:
首先,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由于现实中科技成果归属权经常不明确,关于科研成果利益分配方式的法律规定也不够详尽,科研人员通过自身技术能力参与科研成果商品化的积极性受到极大影响。众多科研人员只能把职称评定和论文当成毕生的追求,无法实实在在地将科研成果转化成产品。因此,尽管已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明确了我国科研成果的收益权和分配权,但只有真正落实这些法律,才能卸下科研人员身上的“隐形枷锁”。
其次,要通过鼓励创新、创业的制度来调动企业家的创新积极性。表面上看,创新是科研人员的事情,但从本质上讲,创新是一个从基础科研到应用技术研究,再到技术产品化、产品市场化的复杂过程。能够整合基础研发、产品设计、资本运作、市场运营、品牌建设、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资源,最终使“创新技术”变为市场上畅销的“创新产品”的,不是科研人员,也不是政府,恰恰是那些勇于承担风险、具有开拓精神的企业家。我们需要用更多、更细的制度去保障企业家的各项权利,去调动企业家的创新积极性,并引导社会尊敬企业家。
第三,要改进公务员人事考核制度,调动各级政府的创新积极性。一个好的“顶层设计”是成功的一半,成功的另一半则是这个优秀战略的具体实施过程。目前,我国的国家政策、规划均是由各级公务人员来具体实行的。要把创新理念落到实处,应在传统的人事考核体制上有所突破,改变以往的单一经济发展指标,向更具综合性、长久性的系统考核方式发展,特别要在考核中突出鼓励创新的理念。
第四,要积极引导舆论,提升全社会积极创新、包容失败的氛围。创新和创业都是高风险的事情,成功率很低。长期以来,我们太在乎事情的结果,容易忽略过程的意义。因此,我们要构建一个积极而宽松的社会氛围,不断通过各种方式加深社会大众对创新活动的理解,帮助大众正确认识失败的意义,为创新搭建一个宽松、积极、正向的社会舞台。(作者 盘古智库理事长 易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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